序章
4/22 1300
事情是這樣的,我疑似把A的筆電碰掉到地上。
當我進教室時就發現A的筆電突出桌外非常多,桌子前半部放著一本書,桌子後半部靠走道的部分放著筆電,筆電突出桌外,而且打開超過90度角。
所以我走過時特別小心。
當我聽到A的筆電掉落的聲音時,轉身幫他把筆電撿起來,並告知:「需要我留個電話嗎?」
他說:「先不用,先考試。」
那節課進行考試,考完後出教室沒看到他,因我有事就先行離開了。
之後A來聯絡我,我跟他說願意全額賠償,但後來想一想,他的筆電突出走道那麼多,責任不全在我。
經過我的詢問與資料查詢,A的筆電修理費3,000-8,000不等。
(買零件自己裝的話,說不定可以到1,000,A說他的零件要價3,000,原廠修理大概要8,000)
*
4/26 1300
我和A一起去原廠估價,廠商報價是8,840。
我跟A說如果他要原廠修理我可以賠他4,000,如果去其他廠商修理我願意付全額。
4,000是依照責任分配和折舊算出來的。
但A說我必須負擔8,000。
於是我們議價了很久。
期間我提出一些方案:
1照折舊買整台筆電。
A婉言拒絕。
2因為原廠實在太貴,建議去別家廠商修,出問題我負責。
A婉言拒絕。
最後我鬆口道:「好,我願意付7,000。」
「不行,你至少要付8,000。」
「同學一場,7,000吧。我給你8,000會吃土。」
「你可以分期付款。」
「好吧,就付8,000。」
於是A拿出一紙契約,這紙契約是他的同學(資科系)自己手打的。
契約載明如果我付8,000,並承認筆電確實是我碰掉,A將放棄民法、刑法的法律追訴權利。
A要我在契約上簽名、留下身分證字號和電話。
我覺得這紙契約有些問題,於是拒絕了A簽約的請求。
簽約未果之後,A要我去警察局備案。
「這種東西去備案會被警察伯伯笑吧。」
「不會,政大被偷傘都去報案了。」
「還是不妥。」
後來沒有去警察局。
*
討論的最後,A堅持要我簽那紙契約。
「這契約可以先讓我帶回去看嗎?」
「可以,不過你要先註明契約上的甲方是你。」
「不妥吧,這樣不就等於我已經簽了半份契約了。」
「關於這個問題,我去警察局問問。」
於是他去問了警察。
到了這個節骨眼,已經談了兩個小時,期間提出各種方案都被婉拒,我覺得好累。
在A去找警察局的這段時間,我開始思考,既然要簽契約、要找公家機關留紀錄,
直接調解不是更好?
於是A回來後我跟他說我想調解。
他同意了,所以之後我和A還要再跑一趟調解庭。
未完待续
请登录
sign in
评论区